XX市工会干部互助保障计划XX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2006年版)第一条保障对象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XX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保障条件、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参保办法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
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保障费和保障金额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
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
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保障期限1
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
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1页共11页第六条保障范围1
各种原发性癌症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保障责任1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XX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1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