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5篇材料]XX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第二章记分分值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三)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