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XX县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XX市XX县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次(12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XX市XX县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XX县区、XX县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XX县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
第七条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
供地的面积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
第九条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偿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