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序发展,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伍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必须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市(州)级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网的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8台,县(市、区)不得少于14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经营场地和配套设施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得在中、小学周边200米的范围内(以围墙或红线图为准)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其申办程序如下:(一)申办者到当地的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人单位)领取由XX省通信管理局统一监制的《XX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填写《申请表》后,申办者先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安全合格证)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审核批准证书)
(三)申办者将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交与接入单位
接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申办者《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统一提交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接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