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商务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审批依据。XX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和商务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70号)。二、申报条件。XX省旧机动车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产权清晰的由社会第三方中介人组成的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有固定有鉴定评估场所,配套服务措施和自动化管理设备;必须具备1名注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5名(允许两名兼职)以上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从事专业鉴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或工作经验;具有统一规范的鉴定评估操作程序及科学合理的鉴定评估工作程序、标准,方法;有规范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的书面报告;市级主管部门拟同意设立的请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伙人、出资人简历,股份制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提交合资协议;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的工作简历;企业的公司章程、治安保卫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XX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四、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进行初审,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市场建设处0551-28313722831373商务厅窗口电话:0551—2866712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监督电话:0551—286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