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合理地管理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我省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在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省属及中央在黔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资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各市、州、地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XX省财政预算拨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一)资助在中国大陆申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二)资助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三)资助向国外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四)资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或注册;(五)资助发明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六)资助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七)用于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和重大专利案件办理工作;(八)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九)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十)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五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资助的,每年4月30日前受理立项申请
第六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可以提前予以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应的“XX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和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