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XX县区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XX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XX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违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治理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未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已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县(市、区),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七条【不予补偿规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