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抗诉监督申请书、检察院抗诉申请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申请人:xxx,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x,现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x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犯罪嫌疑人xx违法摆摊,我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
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
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
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被告人xxx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第1页共2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是x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
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