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三篇抗诉申请书一申请人
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亩
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
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
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第1页共5页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