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实施意见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县委[20*]22号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项目经费安排1、县级科技项目的经费补助额度为
一般科技项目每项1--3万元,重点科技项目每项4--5万元
2、市级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
市级科技项目在县科技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
列入市级重点科技项目的,县科技经费再给予每项2--3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一般科技项目和星火项目的,县科技经费再给予每项1万元的补助
3、省级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
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省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列入省级科技项目、省级安排项目经费的,县科技经费按本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列入省级火炬项目,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星火项目,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通过鉴定或验收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
4、国家级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
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国家级科技项目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国家级安排项目经费的,县科技经费按本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列入国家级火炬项目,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6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级星火项目,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的,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
5、通过省级、市级、县级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
5万元的奖励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6、享受以上科技项目经费补助或奖励的对象均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二、上级科技经费的配套列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上级科技部门安排项目经费的,第1页共3页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
1、配套条件
享受配套的项目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有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享受配套的单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