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制度反腐败调研报告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
一是制度设计必须持定“无赖原则”
在制度设计时,应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
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
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
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
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
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
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强的制度,除了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流失外,没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
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
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
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腐败的发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对策也就有所差异
中国的反腐败有中国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应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
经过长达十多年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惩治腐败,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既是现实之需,更是历史之举
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只有科学设计和强力推行上述五项制度,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衔接、互相支撑,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多发、高发的态势,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保障
毋庸置疑,随着以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第1页共4页反腐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