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制度兰州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校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机构的建立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努力承接各方面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我校知识创新、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开发的主要阵地
第三条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校内科研机构以适当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和社会集团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第五条我校的科研机构分实体性科研机构和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指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校人字发文)的与院(系)平行的研究机构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指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的研究机构(一般以校科字发文)
对于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学校只受理跨院(系)组建的交叉学科的科研机构的申请,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20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研究团队集中在一个院(系)的机构,可由学院(系)自行发文成立,统一命名为兰州大学20XX学院20XX研究所(室、中心、院等)
第六条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有如下条件:1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非实体性机构)
学科领域原则上要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
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