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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施向社会开放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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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施向社会开放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年)》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为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提出以下意见。1.政府投资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属于国家公共科技资源,非涉密或国家无特殊规定的,均应向企业及社会开放。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网站和公共信息交流服务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及社会发布开放工作信息。3.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积极为企业及社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全国或区域性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4.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拥有的种质资源、标准物质、标本和样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信息等要向企业及社会开放,实现共享,并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5.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应面向企业及社会设立开放课题并予以经费资助。6.鼓励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根据企业及社会需求开展技术人员培训,有条件的机构要积极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建博士后工作站。7.具备条件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强与企业研发中心的联系与合作,为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8.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开放,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9.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可以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第1页共2页10.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应纳入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新建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应明确开放措施。11.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情况应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1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在开放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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