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须知一、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办理程序(一)、受理;(二)、审核;(三)、发给《质量监督报告》。三、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注:2、3、4、5、6、7、8、9项资料收原件,要求必须亲笔签字加盖鲜章,所有签字人员和永久性标牌人员必须一致。)(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签字);(二)、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三)、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五)、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六)、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七)、钢结构、幕墙、节能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八)、五方责任主体质量报告或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九)、住宅分户验收单元汇总表;(住宅工程)(十)、邻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书;(十一)、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建筑物上位置相片(尺寸a4,近远景各一张)。(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文件)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高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四、办理时限。资料收集齐全,现场当面办理。五、收费依据。不收费。六、联系方式:0826-323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