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辨析与实务难点肖怡(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中的每一个罪名都不是完全孤立的,它总是与相关罪名之间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之间正是因为法益之间错综交汇的缘故使得实践中相关这几个罪名的疑难案件出现辨析上的争议
要想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需要跳出单纯从正面认识某一犯罪构成的思路,把这三个罪名放入到整个侵财犯罪共同体中,将研究视点聚焦于规范与事实之间,通过“规范目的—类型化特征—生活事实—本质特征—规范目的”的思辨过程,以规范保护目的的实质解释论方法辨析三罪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在此罪与彼罪间的关系中找到各罪的本质特征,实现注释刑法对疑难案件的解释功能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根本区别从定义上看,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完全不同的内容,因此,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往往把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作为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认为对这些财物拒不返还的行为就是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更有将侵占罪理解为是较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行为更为严重的认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很明显,盗窃罪的法定刑比侵占罪的法定刑设置得更重,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侵占罪重的原因从立法目的上分析,是由于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只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了非法占有,因此不管是从行为的方式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盗窃罪都比侵占罪重,这才是立法需要设置两个不同罪名的本意所在
根据上述立法目的,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时,财物是归谁占有的
这里的占有不是民法所有权中的占有,而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控制、支配状态,与前文所言的盗窃罪具体保护法益—事实上的占有状态是一致的,包括了物理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两种情况
物理上的占有一般指财物与人身具有紧密联系的情形,观念上的占有包括能够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或者法律认知推定出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