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25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12月28日XX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20日XX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第1页共9页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二)依法出具有关婚育证明;(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四)掌握人口变动信息,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五)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小组(社)配备兼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1育、优生优育知识;(二)按时准确报告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三)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第2页共9页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九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业者落实处理措施。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办理用工手续时,须查验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规划。在办理协议离婚工作中,须真实、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情况;对符合社会最低保障条件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给予保障。第十二条卫生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开展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监督管理。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接待产妇分娩,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在七日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