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时间:2001/11/25(1998年9月17日XX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职责)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XX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无计划生育)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
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七条(计划生育证明)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第1页共6页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八条(计划生育验证)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XX省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XX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