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若干规定《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9月18日经XX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7年10月12日XX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7年9月18日XX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1-第三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第1页共5页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2-第七条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