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XX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XX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县区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设定-13
饭店、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以及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一般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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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达到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
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限定设在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3%
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可设1个零售点
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汽车、高铁、城际轻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