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XX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XX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县区人口、交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主要是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是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规划、便民利民、优化结构、动态管理、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与设定-13.饭店、酒店、宾馆、茶楼、娱乐场所、休闲场所、网吧以及监狱、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一般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第1页共5页4.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正在经营的固定店面数达到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本项所称固定店面是指属于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店面(含其临街店面)。5.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点限定设在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南杂副食经营区域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3%。6.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可设1个零售点。7.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汽车、高铁、城际轻轨)、机场、港口(码头)和旅游景区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汽车站、车站、港口(码头)的同一候车(船)室内可设1个零售点;机场内部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其摊位(出租柜台)总数的10%。8.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9.农村里的自然村可设1个以上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该村常住人口数的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每个自然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10.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但特殊情况下如安全条件保证、经营场所宽裕、消费人群活跃的,可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1个零售点。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311.经营能力、经营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条件的。12.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13.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14.被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第2页共5页1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1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1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8.出现应当变更许可证事项,持证人拒绝变更的。19.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2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执行程序第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体办证地址设在XX县区唐洞街道资兴大道263号(如有变更,另行告知)。-5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十五条经营性质类型属个体工商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因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