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镇域及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草案)XX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XX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管理,我厅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XX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XX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XX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XX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等四个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馈
联系人:王建辉;联系电话及传真:0791-6222769
附件:1、《XX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2、《XX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3、《XX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4、《XX省城乡规划备案办法(试行)》5、附表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XX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XX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第1页共8页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