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其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游览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风景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进行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民政、质监、安监、河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风景区和广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城市风景区和广场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必须制定规划
城市风景区及广场规划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和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页共7页第七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在城市风景区及广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根据规划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必须经风景区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城市风景区及广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