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保险实施意见(市)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镇保办发[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员、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四)
一、参保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均可为其按《暂行办法》落实镇保或养老保障,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并相应变更或交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土地使用改征用的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原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土地,暂时不被实施土地使用改征用的,如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退还承包土地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参保规定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可按《*区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一)》(金府[20*]33号)文件规定,由征(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其落第1页共3页实镇保或养老保障
(一)对被征(使)用土地人员或退还承包土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按办理时*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个月的过渡性生活费补贴,进入补充社会保险;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3%乘以15年,作为门(急)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