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规划工作管理办法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同络系统筹自建设活动
第五条通信信制经系将建设单位,应选持其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第1页共8页(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