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规划建设局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XX市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
我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涉及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的用地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后实施
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第1页共6页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类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