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XX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3/04/29【颁布单位】湘建规[2003]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城乡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八十四号令)和《XX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规划设计资质,实施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规划设计业务
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规划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规划设计业务
第六条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标准与承担任务范围:(一)标准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在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2)近五年内独立承担20万人口(指规划期末人口规模,第1页共6页下同)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不少于2项,并且实施效果良好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技术力量(1)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具备同时承担2项中等城市及以上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