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6〕19号【发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环办〔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调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积极性,增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工作责任感,提高全国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我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表彰
现将表彰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评选条件(一)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要求,具备3年以上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2003年以来未受到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2003年以来,每年完成过至少2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且质量较高;所完成的地方环保行政第1页共3页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良好
(四)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有明显社会效益,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够在行业内起到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
(五)积极参加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通过人数较多
二、表彰评选程序表彰评选按照推荐、初评、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一)经推荐的机构由我局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后进入候选名单;(二)进入候选名单的机构,按统一要求准备参评材料,由我局组织评审(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经统一评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