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附件:XX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XX省环境保护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
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
XX市重点排污单位和XX市一般污染源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及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1页共6页第五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分配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
排污权初始分配具体操作方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所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