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
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计划的制定
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第1页共4页的义务:(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