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者街道,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所辖XX县区之间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之间流动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流动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社会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