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XX县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55养殖户诉XX市政府案: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发表时间:2006-10-2414:43:00阅读次数:433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邵时枢,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瑶溪镇河滨路49号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杨显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瑶溪镇白楼下村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林国岳,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瑶溪镇黄石村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吴金松,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区灵昆镇北段村
(原告计55人,名单及基本身份情况见附录)委托代理人袁裕来(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特别授权),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邵占维,男,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白植强(一般代理),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邵时枢等55人不服被告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于2006年2月20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经请示后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于2006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利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第1页共6页植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经审查于200年2月15日作出温政行通[2006]1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孔祥仁(原告之一)等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的意见》第二条内容违法)属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