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医院信息报告问责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分管统计领导,统计室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部门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二)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三)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四)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五)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七)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八)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第1页共16页(九)违法公布医院统计数据信息的;(十)违反医院统计资料有关规定,造成医院统计信息毁损、灭失的;(十一)医院认为其他应该追究统计相关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告诫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调整工作岗位;(六)建议免职;(七)责令辞职;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