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申请书广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中共XX省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处级干部主要指委机关、分局、委属单位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下列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一)房地产开发;(二)房地产中介、评估;(三)土地估价咨询评估;(四)矿产资源咨询评估;(五)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咨询与信息技术服务;(六)其他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相关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规避本规定
第五条第1页共3页领导干部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如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填写《处级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报告
对无法判定是否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的事项,也要进行填报,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定
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