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房局发XX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XX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呼政发[2003]30号2003年04月15日)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呼市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XX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纠纷,由市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所拆除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六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第1页共5页(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或承租人的住房证明;(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七)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