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民航局【颁布日期】19930713【实施日期】199307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第1页共7页(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十四)布置专机、救灾等特殊和紧急空运保障任务,下达保证飞行安全、搜寻援救、反劫持飞机等指令
(十五)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报表
(十六)提供咨询、信息服务
(十七)监督检查机场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奖惩
(十八)可视情派出代表驻机场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