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XX 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等商品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属于居民生活服务配套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配套制度和优惠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农贸市场公益性建设,并制定相应措施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办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住房建设、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发展改革、城管、农业、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对农贸市场文明诚信创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动物防第 1 页 共 11 页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市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上述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工作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在 XX 县区建设和旧 XX 县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