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XX 县区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 XX 县区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镇**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 500 米区域。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XX 县区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村。 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 110 平方米。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 110 平方米; 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第 1 页 共 4 页 200。110 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第七条在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积不超过 110 平方米进行维修或翻建外,禁止个人建房: (一)位于城市已确定开发改造地区的; (二)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含工业园区)内的。 第八条个人建房必须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需划拨土地的,还必须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