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县XX 县区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建设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农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私有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 XX 县区城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公共空间、建筑平面布局及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制度
(一)一级控制区(严控区)是指**镇**村以朝大线为界,以北和以南 500 米区域
(二)二级控制区是指一级控制区以外,XX 县区城规划区范围内腰而**村
第五条一、二级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县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规划控制: (一)在一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不得申请新建,只可申请危险房屋翻建
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 110 平方米
(二)在二级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可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
但应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不得审批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个人建房; 2、在原房宅基地进行扩建、改建、翻建时,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 110 平方米; 3、对于家庭人口多,住房拥挤,并且原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200 平方米)100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按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 第 1 页 共 4 页 200
110 的比例办理拨地插建,但必须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第七条在 XX 县区城规划区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建筑面积不超过 110 平方米进行维修或翻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