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也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 1 页 共 6 页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