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五篇材料]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1页共4页(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