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XX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公安局XX县区卫生局XX县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托幼机构、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为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卫生保健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之中,落实专人分管,建立合理的儿童生活、卫生消毒等卫生保健制度,建立教师、儿童健康档案,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
县卫生局要依法加大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力度,开展托幼机构卫生指导工作;县教育局将卫生保健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中,协助县卫生局完成卫生保健工作的进展
二、设立卫生室,配备保健员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按照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按在园150名儿童至少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2、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的基本要求;3、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第1页共7页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开展卫生知识教育、疾病预防、膳食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指导
4、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