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河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创新社会管理,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工作长效机制,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管理体制,促进我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岔河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公约如下: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积极参加乡、村两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自觉按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定为诚信计生户,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家庭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 第三条严禁早婚早育和政策外生育。自觉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国策;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帮带户”必须缴纳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违约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夫妇,必须及时办理结婚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妇,要及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并积极参加乡计妇站组织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违反的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帮带户”必须缴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违约金。 第五条符合政策规定生育条件的妇女怀孕 3 个月内须及时向育龄自管小组长报告孕情,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免费到乡计妇站进行孕期保健检查。违反的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 第六条符合政策规定的怀孕妇女不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不能私自终止妊娠,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别生育,不得溺弃和虐待女婴。违反的除按《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将取消该夫妇的再生育审批资格外,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帮带户”必须缴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违约金。 第七条生育子女后两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在生育子女后 90 天内(剖宫产 7 个月内)自觉落实避孕措施;不按规定落第 1 页 共 15 页实节(绝)育措施的,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帮带户”必须缴纳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违约金。 第八条婴儿死亡的,在 24 小时内向村组报告。 第九条妇检对象必须按时参加孕情、环情、健康检查,未参加的,缺一次定为计划生育“帮带户”,“帮带户”必须缴纳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违约金。 第十条如需外出务工、经商等活动 30 天以上的,在流出前必须与村民委员会、村计生协会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