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和分立的法律性质[五篇材料]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第1页共6页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