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XX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房通〔20XX〕23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XX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XX省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XX省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黔建房通"2007"558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王屹联系电话:0851-5360227附件: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XX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第1页共8页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第五条一级资质,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二、三、四和暂定级资质,由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暂定资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验资报告;(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第七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有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第2页共8页不再延长有效期。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时,不再要求逐级申报,可以视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对应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企业章程;(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六)企业验资报告;(七)《XX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八)《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