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相继召开会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级紧急动员和行动起来,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为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行政监察意见。 一、开展行政监察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依法加强对防控工作的行政监察,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做到政令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工作目标。 二、行政监察的范围、内容及方法步骤 (一)行政监察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县、乡三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 (二)行政监察的内容。主要监察各级各部门落实上级有关防控禽流感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23 号)、《XX 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情况。重点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领导方面,主要监察领导是否重视,是否按照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会议的要求,迅速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及时研究部署防控工作;是否按照要求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签订了防控工作责任状;是否成立了县、乡、村三级防控指挥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设置疫情监测员;是否落实专项财政防控配套第 1 页 共 2 页资金;是否建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撑机构。二是工作措施方面,主要监察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是否制订和完善;应急机制和预案是否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具有可操作性;防控任务是否进行了责任分工,责任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是否明确具体;防疫应急物资、资金储备和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是否建立;“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的强制免疫措施是否落实;消毒灭源措施是否落实;查验站点的各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