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精)军转干考试XX市关于军转干部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印发〈XX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以及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军转干部安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XX市区(含XX县区、XX县区、九江开发区,下同)安置:1、原籍属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不含从外市考入九江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2、配偶在XX市区工作(属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的正常工作手续)且在XX市区有常住户口的;3、驻XX市区部队的随军配偶取得市区常住户口的;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或离退休在XX市区定居的;5、军转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XX市区,在XX市区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军转干部未婚的,其父母在XX市区有第1页共3页常住户口的(均需提供身边无子女证明及房产证);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XX市区或从XX市区入伍,或一方部队在XX市区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