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XX省女职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第1页共3页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县XX县区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