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省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沪房地资市[2000]86号【发布日期】2000-10-18【生效日期】2000-10-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文)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设部下达了《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知》(建住房〔2000〕87号),要求各地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以下简称清理、换证)工作。现就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一、凡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接受清理、换证,不接清理、换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原评定的资质一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其它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区县房地局负责。二、二、此次清理、换证工作包括对企业的清理检查和统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两方面内容。(一)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第1页共7页否承担开发项目;是否有停建、缓建工程;是否有延期交房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拖延承担违约责任。2、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3、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无证预售、预订;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一女两嫁”等欺诈行为;是否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是否不办理或者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4、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5、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6、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二)重新核定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结合对企业全面清理检查,重新核定本市所有企业的资质等级,换发新证。1、对本市原评定的一、二、三级企业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新标准,重新核定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的《资质证书》。2、对本市原评定暂定等级的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一律换发新的《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不设等级、不分项目和综合公司,有效期为一年。三、三、清理、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一)7月1日--7月31日为清理检查阶段1、各企业应根据清理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自查表》;并将填妥的《自查表》、评定等级的材料(见附件二)或者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材料(见附件三),按要求报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一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房地资源局)。第2页共7页2、各区县房地局应组成检查组对企业上报的《自查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原评定正式等级的企业、投诉量较大的企业必须逐一上门检查,作为全面检查的重点对象;在检查的内容上重点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虚假广告、“一女两嫁”、房屋质量低劣等问题。(二)8月1日-8月31日,核定等级、换发新证阶段。各区县房地局应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资质等级新标准,对企业核定等级,统一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原证收回。自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原《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等级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三)9月15日前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此次清理、换证工作的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房地资源局。四、四、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操作口径1、重新核定等级的标准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77号部长令)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执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2、核定企业的完成工作量起算年份为1997年,1997年前完成的工作量不纳入工作量核定范围。以开发投资额计算工作量的,投资额以每平方米2232元计算。一级企业1997年以来应完成开发投资额6.7亿元,二级企业应完成3.35亿元,三级企业应完成1.12亿元。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