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物权法学习心得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
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②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 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 年 3 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 年 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 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