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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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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此次修订有许多亮点,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仅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修订谈谈个人的体会。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是首次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说切中要害,治标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其理由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特征: (1)隐蔽性。某一生产环节或设施演化为薄弱环节时,暂不会构成危害,亦不易觉察,一旦构成危害则转化为事故。 (2)潜伏性。隐患从时间段上讲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及条件下,显现出静止、不变的状态,一时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3)普遍性。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高价值的主题设备或构筑物还是附属设备,均可能存在隐患。 (4)危害性。隐患一旦触发成事故,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事故具有普遍性、因果性、随机性、潜在性和可预测性。事故的普遍性:自然界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危险,不论是生产事故还是自然灾害,都是人类生存过程中时刻面对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事故的因果性:是由互相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故的随机第 1 页 共 2 页性:本质上讲,伤亡事故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事故的潜在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是早就存在的,只是未被发现或未受到重视,这个阶段就是事故发生之前的一段潜伏期。事故的可预测性: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性的,深入探查、了解事故因果关系,就可以发现事故的客观规律性,从而为防止发生事故提供依据。 (1)事故可预防原理。事故是有其固有规律的,除了人类无法左右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以外,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2)综合治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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