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 59 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
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
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
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
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而纵观新环保法第 59 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
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而《行第 1 页 共 4 页政处罚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