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弟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法律效力”一词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泛指法律的约束力,即规范效力;二是指法律的适用效力。本章探讨后一问题。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具体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哪些人适用。① 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② 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国刑法不产生影响。③ 保护原则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④ 普遍原则适用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也不论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只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辖权。⑤ 结合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法采用此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 6 条第 1 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领海示意图♦领海基线的确定,国际公认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位基线法。它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那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该国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海。一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在大陆沿岸突出部位,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邻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是折线基线法。目前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有两部分: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关于船舶与航空器: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船舶和航空器是否属于一国领域?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拟制领土或浮动领土。【案例】1926 年 8 月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相撞。博兹•库特号沉没,8 名...